红网时刻新闻12月24日讯(通讯员 祝孟冉 王悦)今年以来,株洲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推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执法,查办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1.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株洲天元区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5年4月24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株洲天元区某公司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放的8种学生练字书本上印有“正姿书写垫专利号:ZL:202230843081.7;方形格专利号:202235863580.0”2项专利。经查,正姿书写垫专利是一种书写垫的外观设计专利,和书本产品无关,由于未及时缴纳年费,专利权已于2023年12月16日终止;未检索到方形格专利的信息,该专利不存在。当事人印刷上述专利封面的书本共计1275本,违法所得52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假冒专利的查处,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健康的市场环境,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推动市场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专利保护是激励社会创新的制度基石,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对于吸引更多资源投入科技创新,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谭某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
2025年9月3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谭某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3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经查,当事人明知谭某主实施侵犯“大自然地板”商标专用权行为,还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帮助谭某主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违法经营额56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涉及仿冒木地板产品,对此类案件的严厉打击,是保护人民群众“脚下安全”和“呼吸安全”的底线行动,是维护市场诚信、鼓励实体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3.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芦淞区某童装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2月8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芦淞区某童装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的1084套服装和12.9公斤布料,并处罚款27144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9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厂房内发现1084套儿童保暖内衣和12.9公斤布料,上述服装和布料印有与权利人日本三丽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90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查处侵犯国外品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商标合法权益的一视同仁与依法保护。这既彰显了我国坚持公平竞争、平等保护内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也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外商长期投资经营的稳定预期与信心。
4.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省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8月19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省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的车用尿素成品143桶、空桶133个、标签3385张,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7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提高产品销量,通过淘宝店铺下单购买“悦泰海龙®”、新版绿标“绿源素®”标签,贴在其生产的车用尿素外包装上进行销售,经权利人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500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侵权商品尤其是假冒伪劣产品往往质量低劣、安全标准缺失,甚至可能含有有害物质。查处侵权商品阻止了这些不合格、不安全的产品流入市场,避免消费者因购买假冒商品而遭受经济损失、健康损害甚至安全威胁。
5.天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株洲某门窗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2月8日,天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株洲某门窗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29包隔热条,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涉嫌侵权的隔热条29包,经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产品货值共计25661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天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对假冒门窗品牌案件的查处,有效维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消费者获得质量可靠、安全合格的门窗产品,从源头避免了因产品缺陷可能引发的财产损失与安全隐患。此举不仅促进了门窗行业的质量规范与标准建设,也强化了行业自律意识,为构建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对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红网
作者:祝孟冉 王悦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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