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25日讯(通讯员 任洁)女子外嫁,但户口一直未迁出,婚生子女出生后便跟随母亲落户本村组,那么组上的征地补偿款,他们是否能够获得?一起来看这起案例。
女子陈某出生后随父母落户于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某村某组,2006年其与丈夫结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本组。2010年5月,陈某单独立户,双方婚生子女均随母亲落户该组。2016年该村民小组遇政府拆迁进行土地补偿,组民人均被分得土地补偿款22000元,却将陈某及其子女排除在外。双方协商未果,陈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认定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根据户籍情况、实际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陈某虽外嫁,但其户籍至今未迁出,其单独立户为户主,其子女自出生后随母亲落户该组。该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三原告在其他地方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因此三人依法均具有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均应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享有与其他组民平等的权利。综上,法院确认三原告均为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各项集体经济分配资格,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征收补偿款每人22000元,共计66000元。
法官说法:
一、哪些情况下应认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以户口为准,并长期在农村生活。
户口在村里,在农村具有宅基地和承包地且久居农村,以农村资产为主要生活来源。
(2)以前户口在村里,现在不在了,但是依靠土地生活的成员也属于村集体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新增成员指的是新生婴儿,父母的户口在村里,小孩出生后自然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合法职责,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为新生儿办理户口。而且因为结婚,收养而增加的成员,也应当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响应政策性移民增加的成员,应当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特殊情况下,因为政策要求发生的移民情况,应当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新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哪些亮点?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 亮点一:规范成员确认等成员身份权益保护问题。
经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多个方面对上述问题作了系统性规定,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方面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成员定义和成员确认规则
该法对成员定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成员定义的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避免因较为宽泛、弹性的规定可能导致成员确认的条件不够清楚明确;明确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确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二)完善对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
突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明确成员的确认等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加强政府监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还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规定完善的权利救济途径。明确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明确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以利于此前未被依法确认为成员的当事人依据本法进行维权。
· 亮点二: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二是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其他一些规则也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成员身份权益。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又如,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只要是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法官再次提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外嫁女”还是其他村民,只要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权。村民自治组织在进行涉村集体利益分配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每一位成员的合法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任洁
编辑:曹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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