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6月10日讯(通讯员 刘礼华)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生效。该法明确规定学校周边法定范围内不得出现经营含电子烟在内的烟草制品实体店,烟草零售商必须在店面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为打造校园周边“无烟”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侵害。6月10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市烟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校园周边烟草制品销售开展“回头看”巡查行动,全面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巡查行动现场。
今年2月,检察官对辖区内7所中小学周边小卖部、便利店、超市等烟草销售场所进行走访摸排,并针对发现的学校周边100米内存在烟草制品销售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标志等问题,依法向株洲市烟草专卖局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烟草制品销售点均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的警示标志和通告。
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校园周边售卖烟草制品的情况如何?通过检查发现,校园周边小卖部、便利店、超市等烟草制品销售点均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的警示标志和通告。此外,《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也张贴在清水塘小学、井龙小学、九方中学等学校门口醒目位置。
下一步,石峰区检察院将持续发力,对校园周边经营者是否违法违规经营烟草制品等进行常态化跟踪监督,并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对未成年人禁烟保护的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清澈明朗的天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来源:红网
作者:刘礼华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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