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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生活中的消费“坑” 株洲公布十大消费侵权案例

红网时刻3月15日讯(记者 苏莉雅 通讯员 甘红宇)3月15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度株洲十大消费侵权案例,涉及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产品、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案例1、收取餐位费被处罚

2020年10月,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投诉,渌口镇X餐馆在收取餐费时,向顾客收取餐位费,经查证,该餐馆从2019年11月份开始,向来店就餐的消费者收取每人1元的餐位费,至案发之日共收取餐位费15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3000元。

案例2、无照经营、刷单炒信被罚21万元

2019年12月,谭X未经注册登记,冒用“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茶陵客服事业部”在茶陵县从事淘宝网店铺客服接待、客户投诉售后处理,以及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刷单炒信和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帮助淘宝网上12家店铺提升销售业绩、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经营活动。虚假交易获取的金额为18862元。上述行为助长了平台商家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损害了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权益,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没收违法所得18862元;罚款210000元。

案例3、停车场霸王条款“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被处罚

2020年4月,天元区某停车场入口处收费公示牌,其内容为:收费标准、收费二维码和最终解释权归XX公司APP所有”,上述行为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30000元。

案例4、不按政府定价多收燃气安装费用被查处

2018年元月至2019年底,攸县XX公司违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事项的文件规定,超标准多收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482300元,涉及1381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且该公司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时限内,退还多收的费用。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482300元。

案例5、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被罚21万元

2020年5月,根据举报,执法人员检查炎陵县城段X从物流提货放入车库内准备销售的白酒,这批白酒外包装都标识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12瓶,注册商标“牛栏山”等内容的陈酿白酒304件(共3648瓶),经鉴定,均属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段X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的规定,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没收全部已扣押的假冒白酒,并处罚款210000元。

案例6、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被查处

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攸县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除收取购房户购房款外,另收取不动产证办证费、制图费、燃气立户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合计4178583元。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上述费用应当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重复或单独向购房业主收取,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该公司向购房户退款4077619元后,尚余 100964元。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00964元,并处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7、4S店强制消费者购买车辆保险被处罚

2020年4月,市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接到举报,X品牌汽车4S店与消费者谈好全款购车价格,缴纳定金后,销售人员要求必须在店内购买车辆保险才能提车。经查证,消费者举报的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强制消费者购买车辆保险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4S店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8、向转供电终端用电商户超过最高限价收取电费被处罚

2019年1月至12月,株洲市X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向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电商户收取电费的过程中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收取电费,涉及用户40家,超收电费107024.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力法》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再三督促后,该公司退还多收的电费;但该公司在2020年1-4月份仍然向商户超收电费,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6000元。

案例9、电子烟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被处罚

2019年6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深圳XX科技有限公司在株洲市场销售XX雾化电子烟时,发布的广告宣传单中包含“替烟利器”“一举消灭数百种危害”“采用行业领先的低温雾化方式,不仅去除了传统香烟在燃烧时产生的数百种有害有毒和致癌物质”和“也避免了口臭、牙黄、多痰等烦恼”等内容,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数据和证明以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40000元。

案例10、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标食品被查处

2020年7月31日,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诉,县X医院接诊了多名因食用面包后呕吐腹泻的患者,当即派遣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确认所有患者都吃了县城X购物商场于7月30日生产销售的标注为“10元3个”的特价面包,随即对商场疑似存在问题的产品(10个产品,4个原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送检面包中的“骨肉相连面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成该商场对消费者予以赔偿,并处罚款85080元。

来源:红网

作者:苏 莉雅 甘红宇

编辑:苏莉雅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z.rednet.cn/content/2021/03/15/9090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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