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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8家餐饮店被行政处罚

为倡导厉行节约、防止餐饮浪费,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社会氛围,株洲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在全市集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现公布8起典型案例。

1、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攸县网岭镇贺某私房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4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攸县网岭镇贺某私房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攸县合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2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攸县合某餐饮店未主动提示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同时在消费者餐桌上发现较多剩余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改正,张贴防止食品浪费标识。

3、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株洲第五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长沙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株洲第五分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市某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长沙市某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万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湖南万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醴陵市某明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2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仙岳山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醴陵市某明酒楼在经营期间,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其经营场所内也无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醴陵市萍某食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3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来龙门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醴陵市萍某食府在经营期间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且经营场所内未见“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亦无服务人员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节约粮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醴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株洲市芦淞区某云卤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8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株洲市芦淞区某云卤粉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附证据材料,已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来源:红网

作者:株洲市场监管

编辑:颜洪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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