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20日讯(通讯员 肖潇)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一个陌生电话,来电显示归属地为贵州省,来电人韩某称其系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申请人,被执行人即邵阳市某公司一直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支付相应劳务工资,但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请求执行法官上门督促。
执行指挥中心转接案件承办法官,法官回复韩某,法院已经采取相应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查封了车辆,但未能与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该案系涉民生执行案件,指挥中心及时联系协调派出执行干警与承办人驱车300公里前往被执行人在邵东市的经营场所拘传执行。
执行干警出示执行公务证以及执行裁定书。
当执行干警赶到时,公司空无一人,只能原地蹲守。“这个案子经过了劳动仲裁,但是我们不服,还想协商一下,怎么就直接到法院申请执行了?”下午五点时,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回到公司时惊讶地说道。
执行干警随即向其出示执行公务证以及执行裁定书,告知该案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该工作人员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马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联系说明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随后电话联系执行法官,道歉称认识到了错误,并且安排财务人员当场将该案的执行款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在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不认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等文书能申请强制执行而一直拖延不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第2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官建议当事人若对执行依据不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寻求救济,否则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再以不服为由不能阻却强制执行。
来源:红网
作者:肖潇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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