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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株洲石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红网时刻新闻9月22日讯(通讯员 刘依 周楷轩)盗伐林木,不仅被指控盗伐林木罪,还应依法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9月20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等四人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审理,该案是石峰区首例林业生态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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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2022年9月3日,郭某、彭某、谭某、罗某四人在明知公路两侧樟树为国家所有,不得私自砍伐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在无相关采伐手续,未经园林绿化部门备案的情况下,盗伐老铜霞路两侧行道木17株。四人将其中15株樟树去掉树枝,锯断树干托运至湘潭售卖,获利一千余元。此后,罗、谭二人将剩余的樟树树干以3760元的价格卖出。

检察机关认为城市林木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重要生态功能。本案中郭某等四人盗伐行道树木,致使林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共同承担破坏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四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失及恢复费用共计17000元,同时在市级以上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该两项诉讼请求当庭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郭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罗某、彭某、谭某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谁破坏,谁治理!”本案的起诉不仅是让环境侵权者对被破坏的生态承担法律责任,更是对潜在的环境破坏者予以警示。公益诉讼起诉人表示,广大民众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环境保护意识,敬畏环境,不能因私利向环境开刀。

来源:红网

作者:刘依 周楷轩

编辑:龙琦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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