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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市场主体不年报 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红网时刻3月22日讯(通讯员 胡劭)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第十一章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面临罚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将会受到多个部门联合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获得荣誉、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补报年度报告并按规定完成公示或更正相关信息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但移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修复的记录会一直存在,对市场主体信用将有不良影响。

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株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依法报送2021年度年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已发布2021年度年报公告,提供了年报填报指南和各级登记机关年报工作咨询电话,有需要的市民可登录官网查看。

年度报告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为避免后期扎堆致网络拥堵延误年报,建议市场主体尽早完成报送。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谨防诈骗。

来源:红网

作者:胡劭

编辑:苏莉雅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z.rednet.cn/content/2022/03/22/11038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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