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株洲4月29日讯(记者 龙琦 通讯员 周子熙)今日下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该案由株洲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凯军担任审判长,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波出庭履行职务。
经一审查明,为建设冶炼厂出租给他人非法谋利,被告人严某勋等人,利用杨某系醴陵市左权镇永兴村支委的便利,通过杨某与永兴村大塘组组长杨某国联系,以每年一万元的金额租赁该组麻婆塘岭的山地。2017年9月左右,严某勋等人在未办理任何林地部门的手续下,由杨某出资60000元,文某明、严某勋、杨某军各出资20000元,合计120000元开始在大塘组“麻坡塘”的山岭推土建设非法冶炼废旧电子元器件、废旧电路板的厂房,修建了道路、搭建了工棚、铺设了水管、安装了接电装置。经醴陵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冶炼厂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9.6亩,损坏林木(未占用)面积5.4亩,占用及毁坏林木的林地均为国家级公益林即防护林。
2017年9月底,非法冶炼危险废物的厂房建成后,文某明等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每吨原材料(废旧电子元件、废旧电路板)收取300元费用的形式将冶炼厂租给陈某华等人冶炼危险废物。陈某华等人承租非法冶炼厂后,于2017年10月12日开始投产,至2017年10月31止被查获,陈某华等人焚烧废旧电子元件约二百吨,获利600000余元。叶某英、孙某其、莫某刚等人参与其中并从中获利。
今年2月2日,文某明、严某勋因犯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杨某军因犯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陈某华等4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获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孙某其、杨某国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宣告缓刑。同时,陈某华等9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八万三千六百三十六元、鉴定费一万元,应急处置费六千三百四十元,并通过株洲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宣判后,文某明以其占用土地面积没有9.6亩、其中有部分不属于林地、不构成占用农用地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占用农用地行为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系牵连关系应当按一罪处罚和一审对文某明非法占有农用地罪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周凯军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上诉人进行了最后陈述,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株洲中院认定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株洲中院历来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19年3月,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中院党组决定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展 “环境资源审判·三湘行”活动,持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山林污染破坏案件的审判力度,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建设幸福美丽新株洲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来源:红网
作者:龙琦 周子熙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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