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20日讯(通讯员 向棋麟)9月16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公布试行。该《实施细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后,在全国法院首创式的细化与落实。
《实施细则》紧紧围绕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以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为方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制定了24条具体工作规范及9个附件。《实施细则》包括犯罪记录封存流程、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案件的保密措施、出具证明和封存记录查询、犯罪记录解除封存流程、责任追究等6个章节的内容,基本覆盖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犯罪记录封存是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等的犯罪嫌疑人,应将其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在犯罪记录封存流程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承办法官在作出案件生效裁判时的权利义务告知,依职权、依申请作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的具体情形,文书送达、案卷封存、电子信息封存、签订保密承诺书以及电子卷宗扫描的具体规定。
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案件的保密措施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信息保密和其他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的信息封存的具体情形,以及电子信息保密处理、其他保密措施的具体规定。
在出具证明和封存记录查询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办理查询犯罪记录的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的保密和登记归档等行为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
在犯罪记录解除封存流程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依职权作出解除犯罪记录封存决定、申请不予封存或解除封存权利告知、依申请作出不予封存或解除封存决定的具体情形,以及解除封存文书送达的具体要求。
在责任追究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对存在应当封存而未封存,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等行为的法院工作人员、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责任追究上进行了具体规定。
株洲中院在对已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总结实践经验,率先发布《实施细则》,最大限度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教育挽救每一个犯错的孩子,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受到平等对待,顺利回归社会。
来源:红网
作者:向棋麟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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