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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后反悔亲人反目,石峰法院调解再续亲情

  红网株洲站7月20日讯(记者 李林 通讯员 朱子威 陈定波)19日,记者从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于房屋转让后又反悔,两位本是亲戚的市民反目,经该院调解,成功化解矛盾,再续亲情的同时,也为石峰区棚改项目的顺利推进扫除了障碍。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系远房亲戚,2004年,刘某开始租住在吴某位于石峰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2006年,经口头协商,吴某将该房屋以1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次日,吴某收到刘某16000元的购房款,便将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证原件交付给刘某。但一天过后,吴某即反悔,要求将购房款退还给刘某,并要求刘某搬出房屋,遭到刘某拒绝,此后刘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至今,双方未就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

  2016年,石峰区清水塘老工业区棚改工作启动,刘某所住房屋被划入了棚改征收范围,可获得房屋各项补偿费用约38万元。因房产证上仍登记为吴某,刘某将吴某诉至石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限期要求吴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吴某则辩称,刘某与其并未达成书面的房屋买卖协议,且自己在交付房产证和土地证后的第二天就明确表示不同意转卖房屋,只是碍于双方的亲戚关系才一直没有强制要求刘某搬出房屋,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是无效的。

  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将办案重点放在了调解上。第一次开庭前,承办法官分别做刘某、吴某的思想工作,积极了解矛盾的根源,但由于双方矛盾过于激烈,第一次调解并未成功。承办法官考虑到,不论判决结果如何,必有一方拿不到补偿款,刘某与吴某之间的亲情也将不复存在,亦不利于棚改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次开庭前,石峰区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亲赴棚改项目部,了解各项补偿的数额及签约程序,并对原被告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宣传,劝说双方多以亲情为主,以亲人和睦为重。经过2个多小时的劝解,并在棚改项目部的配合下,刘某和吴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刘某的名义签征收补偿协议,各项补偿费用由刘某和吴某平分,该款直接支付至法院账户,刘某和吴某到法院按调解协议领取。

  承办法官称,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促进了原、被告亲人间的团结与和谐,也为石峰区棚改项目的顺利推进扫除了障碍。

来源:红网株洲站

作者:李林 朱子威 陈定波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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