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无合同不认账”?天元法院: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红网时刻新闻12月9日讯(通讯员 王郁兰)入职时合同没签,出工伤后公司秒变“路人甲”,上演一出“不认账”的戏码,这堪称打工侠维权路上的“经典副本”。天元区人民法院的这起案例,就给所有“以为不签合同就能翻脸不认账”的老板,和“总担心自己白干了”的打工者,一起敲响了警钟。

一场工伤引发的“身份”之争

2023年10月17日,谭师傅入职某门窗公司,担任钢化组员。公司既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缴纳社保。并将其安排在公司主营生产基地外的一处租赁厂房工作。

不料,工作刚满20天,意外发生,11月6日凌晨,谭师傅在车间工作时,被钢化玻璃砸伤,送医治疗。当其家属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该公司却以“不存在劳动关系”“未在我公司受伤”为由,拒绝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在劳动仲裁请求被驳回后,谭师傅无奈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门窗公司极力撇清关系,理由也“振振有词”:“我们没想雇佣他”辩称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我们不管理他”声称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干的活不是我们的主业”主张谭师傅提供的劳动非其业务组成部分;“他受伤的公司不是我公司厂房”意图否认谭师傅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场所”范畴。被告公司企图以上种种理由来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院出击,依职权调查拨开事实迷雾

面对用人单位拒不承认用工关系、劳动者举证困难的局面、谭师傅此前申请劳动仲裁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而陷入困境。

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并未局限于现有的证据材料,亲自前往谭师傅的工作地点——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某工业园区原告受伤的厂房(被告公司租赁的某节能公司厂房)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法院取证破解举证难题。

通过向场地出租方调取证据、核实情况,法院获取了关键证据:被告公司与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玻璃成品采购合同》及约定租用车间进行生产事实。此外,在被告管理人员陈某的办公室内,法官拍摄到了该公司获得的“2023年度优质加工客户”牌匾。

这些证据的成功补足,有力地证明了被告确实在该场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其业务范围包含玻璃加工,与谭师傅从事的工作内容高度吻合。

证据确凿,事实劳动关系终获确认

结合法院调取的关键证据,以及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工作人员核发考勤、商议工资)、医疗记录等,法院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事。事系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资格合法。一方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一方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本案双方都符合)。2、存在从属关系。谭师傅接受被告公司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考勤,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微信考勤与协商工资为证)。3、劳动与业务相关。谭师傅提供的劳动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法庭现场调查结果有效证实)。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原告谭师傅与被告某门窗公司自2023年10月1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意义深远,工伤认定之门由此开启

该判决不仅为谭师傅讨回了公道,关键的是为他后续申请工伤认定扫清了最大的法律障碍。确认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此案的胜诉,意味着师傅能够依据此判决,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进而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案件最终获得了当事人的衷心感谢。

该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且严谨规范的审判荣获了2025年全省优秀庭审。此案鲜明地昭示,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用工事实也无法掩盖;在面对强势用人单位时,人民法院始终是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

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既是对个案公正的执着追求,更是对“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践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红网

作者:王郁兰

编辑:曹缇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z.rednet.cn/content/646956/91/15527535.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重要新闻
  • 头条
  • 时政
  • 社会
  • 民生
  • 部门·株洲
  • 区县(市)
  • 教育
  • 医卫
  • 乡村振兴
  • 财经
  • 房产
  • 红观株洲
  • 图片
  • 视听
  • H5
  • 活动
  • 公示公告
  • 问政株洲
  • 红网论坛
  • 记者文集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株洲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