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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一物业公司主任被判刑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易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易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易某某利用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物业主任一职的工作便利,通过开具假收据的方式收取业主本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的物业费及水电费52960元,并将物业公司应当退还给业主的物业费13809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健全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员工职业操守及重点岗位法律培训,注意防范关键岗位上的员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行为。公司员工也应自觉增强法律观念,勿被一时贪欲蒙蔽了心智,任何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终将难逃法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任欣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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