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2月10日讯(通讯员 肖唯)对于法院执行而言,诚信的对立面就是失信、逃避甚至抗拒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隐瞒收入、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近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最终被法院判处刑罚。
彭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渌口区法院于2018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彭某偿还胡某借款本金34.5万元。后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彭某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4月,省高院裁定驳回彭某再审申请。同年8月,彭某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
二审判决生效后,彭某一直未履行偿还义务。胡某于2018年11月向渌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1月,渌口法院从彭某名下银行账户合计扣划17万余元,尚有18余万元本金无法执行到位。经法院核查,彭某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多次将本人银行卡内资金转移,最终导致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2023年3月,渌口法院以彭某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恶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义务为由,将彭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至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同年4月,渌口分局对彭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侦查。立案后,彭某于7月主动偿还欠付余款18万余元,并与胡某达成协议,胡某向其出具书面谅解书。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表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相应义务,且在已知自身有债务未偿还后仍转移财产,造成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切莫因“不执行”而“入了刑”。渌口法院将进一步坚决打击拒不执行犯罪,始终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工作要旨,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肖唯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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