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9月30日讯(通讯员 邓水良)9月29日上午,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与醴陵市农业农村局在渌江河岸,一同见证了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丁某实施增殖放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增殖放流。
丁某是如何从“捕鱼人”转变为“补鱼人”的呢?这事还要从今年6月说起。
6月6日,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在醴陵市沈潭镇江田村境内铁河段,将正在使用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丁某抓获,并将其放置在铁河中的4个地笼进行依法扣押,查获渔获物若干。经查明,自3月以来,丁某明知醴陵市全市为禁渔期、醴陵市铁河流域为禁捕区,在未经渔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丁某私自在集市上购买地笼,放置在铁河流域进行非法捕捞。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除部分自用外,大部分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2120元。经醴陵市农业农村局认定,丁某非法捕捞所使用的渔具属于禁用渔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7月1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醴陵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丁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丁某的违法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应受相应行政处罚。醴陵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利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对丁某非法捕捞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检察意见后,依法对丁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20元、没收渔获物和工具,以及罚款2120元的行政处罚。
行刑反向衔接的目的不止于行政处罚,而是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生态平衡。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对渔业资源的破坏,并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自费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近年来,醴陵市检察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高度重视环境资源保护,统筹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下一步,醴陵市检察院将在履行行刑反向衔接职能中积极践行生态修复补偿机制,贯彻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为守护生态环境资源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红网
作者:邓水良
编辑:龙琦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