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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发布5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株洲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3年3月8日投资购买了1台喷砂设备,已于2023年4月中旬投入生产,该设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该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1685元。

【启示意义】

各企业应提升环保意识,加大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自主守法水平和能力,摒弃侥幸心理,严禁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开展生产,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开展作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将保持执法“零容忍”态度,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作出要求。

案例2:天元区某玻璃厂废水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环保志愿者举报,反映天元区三门镇某玻璃厂生产废水超标排放至水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政府有关负责人和环保工作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氟化物、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标准限值。

该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查处情况】

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2万元。

2023年3月7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制定整改措施。主要是拆除该塑料管道,将该厕所废水集中收集处置;清理池塘淤泥提升水的流动性,对池塘加入片碱进行中和改善水质;新建排水系统,三级沉淀池安装自动水位抽取循环使用。2023年4月,该企业已全部完成整改。

【启示意义】

1.突出调查重点,问题处置及时。本案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制止了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步开展执法监测,准确认定企业的主要污染事实,收集固定证据资料。同时,全程跟踪督办企业整改工作,确保问题整改取得实效,减轻了危害后果。

2.领导高度重视,部门联动有力。办案中,分局领导亲临一线,靠前指挥,执法、监测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了执法合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3.案件查处有力,警示效果明显。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到位,对环境违法者起到极大教育、警示及震慑作用,有效消除环境隐患。

案例3:茶陵县某皮革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关于茶陵县某皮革有限公司“自行监测频次不合格问题”信息线索,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2021年全年生产130天,监测含铬车间排口总铬数据2次,但排污许可证规定总铬应每周监测一次。

该单位未按规定频次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于5月6日责令该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该单位已按处罚决定书足额将罚款金缴纳到位。

【启示意义】

自行监测的主体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而许可排污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查处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监管、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有效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普法教育后,帮助其了解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督促其按照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4:炎陵县某碎石场物料露天堆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在炎陵县某碎石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碎石场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当场要求碎石场堆放场地立行立改,设置顶棚及围挡密闭;后执法人员再次复查时,该碎石场仍未整改,碎石碎砂均无围挡和顶棚。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99万元,并责令该碎石场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整改。

【启示意义】

炎陵县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生产中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打击,起到了很好的警醒震慑作用,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严惩了环境违法行为;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宣讲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的危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宣传服务,体现了执法最终目的。

案例5:株洲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废水外排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2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朱亭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至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养殖废水存于养殖场内两级沉淀池,沉淀池内防渗膜破损,养殖废水经坡体流入土坡外侧应急池内收储,应急池有一排水口,排口处无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经该排口外流至附近沟渠。该合作社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共计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启示意义】

经过多年普法教育,目前大多数养殖企业都能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但有极个别养殖企业对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环境管理不到位,粪污随意外排,对环境造成污染,周边的群众生活造成影响。本案能有力地震慑养殖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并改变养殖企业环境管理的思想,让养殖企业懂法、知法、守法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聂千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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