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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芦淞检察:信息安全无小事 检察履职筑“堤坝”

红网时刻新闻12月6日讯(通讯员 肖琼 肖俊)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社会资源,是实现现代化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但与此相伴的个人信息安全和泄露事件频发,个人信息不止关乎个人安全,也可能关乎一个群体的公共安全。12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杨某利用在某通讯公司做地推活动时的工作便利,非法获取为客户办理但客户未领取的实名电话卡,以每张65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钱某,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钱某将非法获取的电话卡给他人用于注册APP,非法获利2万余元。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钱某、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芦淞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钱某、杨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客户同意非法获取、出售客户电话号码获利,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公益损害赔偿责任,于是芦淞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对钱某违法所得二万元,杨某违法所得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钱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株洲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钱某支付公益损失赔偿金二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支付公益损失赔偿金一万元,上缴国库。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通过通讯、互联网等手段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公益损害责任,加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成本,全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构建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保护相结合的办案模式,打好检察工作“组合拳”,严厉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不法行为,织密个人信息保护“防护网”,以有力的检察履职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检察官提醒:公民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买卖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要加强防范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在提供个人证件、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给他人时,要提高警惕,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在个人利益遭到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肖琼 肖俊

编辑:龙琦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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