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周先生计划在农村宅基地自建三层小楼,故通过当地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载明:投保人为周先生本人;被保险人共8人,为周先生雇佣的泥瓦工、水电工、架子工等,并附上了具体名单;保险责任为“名单所列人员在本工程施工区域内因意外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为节省人工费,周先生常在自家工地帮工。2024年5月12日,周先生自己在二楼粉刷内墙时不慎跌落,经鉴定达到10级伤残程度。周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经保险公司核实,发现周先生不在被保险人清单内,遂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为“出险人非本保单被保险人”。
周先生不解:“钱是我出的,保的就是这个工地,怎么自己受伤反而赔不了?”
案例分析:
1、保险合同的法律构造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有交费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保险人:其生命、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并因保险事故发生而有权请求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意外伤害险中,通常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人)。
三者可以重合,也可以分离。本案中,周先生仅为投保人,并未列入“被保险人”名单,因此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以清单为准”,该清单系双方合意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均规定,保险金给付对象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周先生既不在名单内,亦非受益人,故保险公司拒赔符合法律规定。
3、周先生主张“自己付钱就应赔偿”系对保险法原理的误解。保费的对价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而非对“付款人”的保障。
案例启示:
投保人≠被保险人,交费不等于受保障。为避免类似纠纷,我们可以按以下几点处理:
1、投保时核名单,逐一核对被保险人姓名、身份信息,确认是否包含自身,避免遗漏需保障的人。
2、主动声明需求,如自己可能参与施工,明确要求加入被保险人名单,让保险人评估风险并调整保费。
3、及时批改保单,若投保后需新增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并补交费用,确保保障范围与实际需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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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刻新闻
作者:周宇
编辑:曹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