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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度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红网时刻新闻3月18日讯(通讯员 彭潇 马明)2025年,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民生领域广告监管,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网络交易等重点领域广告的监管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作用,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1.某经营部在小区住宅及车库违规张贴广告

2025年4月,石峰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在磐龙世纪城海棠湾小区内,未经该小区业主的同意或者请求,在小区住宅和小区地下车库的车辆上发送插贴广告卡片,引起业主投诉举报。

经市市场监管局查明,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某教育科技公司违规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2025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株洲市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场所涉嫌发布违法广告:“2024年湖南省公务员面试株洲校区共76人,其中小围通过率97.6%……”,通过微信视频号以学员名义发布含有对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视频广告。

经查明,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3.茶陵某医院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2025年8月,茶陵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茶陵某医院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内容为《瘫痪的左侧肢体重新“苏醒”,脑出血术后康复见证针灸奇迹-让生命再次“站立”》的文章,文中还附带患者遮住脸部的照片及部分打码的CT诊断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和患者视频资料。

经查明,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茶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4.天元区某网店违规发布“润肠通便”功能虚假广告

天元区泰山路某主营业务为网上销售食品的经营户,在其售卖的“苹果味固体饮料”网页中自行拟定“润肠通便 促进消化吸收”宣传内容,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经查明,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天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5.攸县某生活馆违规发布“止脱生发”虚假广告

2024年11月,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联星街道某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在美团平台上发布了“[枝繁叶茂]止脱生发体验3次”的服务宣传广告,服务内容实际是使用“植物滋润去屑洗发水”“头皮调理蜜”等为顾客清洗头部和头皮护理。

经查明,该店以上服务内容使用的化妆品均为一般化妆品,无止脱生发的功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6.攸县某抖音商铺违规发布“减脂”虚假广告

2024年10月,攸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攸县某生态农产品经营部在其抖音店铺销售预包装“某纯糙大米粉”食品时,在商品介绍页面违规使用了“减脂食品0脂肪”等广告用语。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0脂肪代餐主食早餐膳食纤维轻食代餐低热量”等广告语系复制其他商家商品介绍以及自行编写,不能提供有效依据。以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7.株洲某商贸公司在电商平台违规发布化妆品广告

2025年5月,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接到湖南省药品监管局“某腋下护理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百万销量背后投诉不断”和“某净腋霜产品线索巡查表”线索。

经查明,当事人在抖音、京东平台销售某品牌的“氯化羟铝香体净腋霜”化妆品,未经授权在抖音平台店铺直播间制作和发布含有“CCTV央视展播品牌”内容的广告,构成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在京东平台店铺制作和发布含有“一个疗程,净爽腋窝”内容的广告,构成制作和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广告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以及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等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8.芦淞区某网店违规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2025年2月,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天猫“某医疗器械专卖店”网店中销售的“某胶原蛋白创面敷贴”医疗器械,其宣传广告中包含“重组胶原蛋白创面敷贴、舒缓敏感性肌肤不适应症状、促进伤口愈合、舒缓红热炎症粉刺等皮肤问题、祛痘淡印、晒后修复、激光术后、多重修护、唤醒肌肤活力源头改善肌肤状态”等内容,超出涉案医疗器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上载明的适用范围。

经查实,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广告内容超出其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的适用范围,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行为。芦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来源:红网

作者:彭潇 马明

编辑:苏莉雅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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