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经营主体:
为维护全市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防疫物资、大宗商品及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现就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义务
有关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质价相符,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二、规范行为
有关市场主体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各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本提醒告诫函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全市市场价格平稳有序。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来源:株洲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苏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