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月24日讯(通讯员 殷志敏)近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了审理与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5月3日19时,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从龙潭镇砖桥村往庙湾村方向行驶,与同向右侧路边步行的文某(受害人)相撞,导致文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逸,文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株洲市渌口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刘某某还需赔偿文某各项损失合计69549.97元。因刘某某未履行判决内容,文某遂向渌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押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砍伐并存放于自家后山的木材400根,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刘某某在2021年6月22日前联系买受人购买扣押的木材,并将所得价款交付申请执行人文某。期限届满后,刘某某在渌口区人民法院未解除扣押的情况下擅自将木材变卖,且未将所得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文某,并拒绝配合法院调查。法院以刘某某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渌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23日,渌口区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拒执罪向渌口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主动履行了部分赔款,获得了申请执行人文某的谅解,渌口区人民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温馨提醒各位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国家强制力,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更应及时、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履行确有困难,也应主动申报财产,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配合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最终还是未能逃脱执行,并且还受到了法律制裁。
来源:红网
作者:殷志敏
编辑:聂千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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