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判。
红网时刻9月16日讯(通讯员 尹志红)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实施电信诈骗,最终自己尝得恶果。9月16日,由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在炎陵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底,孙某某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个微信名叫“低调做人诚信做事”的人,得知对方需要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后,依然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和一张建设银行卡以邮寄的方式出售给对方,从中收取好处费10650元。经查,孙某某出售的农业银行卡总流水入账高达14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被网络诈骗后有70余万元在孙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中流转。
本案中,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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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区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尹志红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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