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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法院开庭审理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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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9月17日讯(通讯员 谭丽萍 谭泽飞)9月16日,炎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被告人潘某某为获得每月1000元的报酬,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及相关手机卡U盾出售给他人,获利2000元。该银行卡后转至境外用于电信诈骗资金的支付结算,期间86.7万元被诈骗资金流入潘某某卡内流转; 2021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出售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给他人,期间79万余元被诈骗资金流入潘某某卡内流转。被告人孙某某收取好处费一万余元。

炎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非法贩卖“两卡”行为,别因贪图小利而酿成大错。切勿把银行卡、电话卡出售、出借给犯罪分子,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红网

作者:谭丽萍 谭泽飞

编辑:龙琦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z.rednet.cn/content/2021/09/17/10174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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