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勘察占用和损坏林地的情况。
红网时刻5月18日讯(通讯员 陈建光)5月18日,株洲市森林公安局向媒体通报,该局依法移送株洲市林业局一起相对不诉案件进行林业行政处罚,该案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为“够罪不予追诉”,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人尹某莲,女,发现在城市快速发展及大量土地征收拆迁中有许多坟墓需要安置,自以为觅到商机,于是将自己管护的山场及以租赁形式流转到的山场共计32.95亩用于陵园开发,并成立法人机构意图规模经营,但陵园筹建过程中,无法获取国家相关行政审批。
在这种情况下,尹某莲无视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擅自组织项目施工建设,所幸被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只造成了22亩林地的损毁和非法占用,但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群众举报,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侦查。尹某莲主动投案之后认罪悔罪,并积极消除了部分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也是据此做出了“够罪不诉”的从宽处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尹某莲辩称其开发的陵园业务服务于社会,具有公益性质应予以维护。但是,尹某莲严重低估了国家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轻视了国家对于殡葬管理的严格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矿藏勘探、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勘查,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损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示:社会公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利国、利民,也可以为相关建设方带来可观的后续经济效益,做好了群众拥护、政府支持。若不依法依规行事,势必会造成森林资源的毁损,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绿水青山不容肆意挥霍。
来源:红网
作者:陈建光
编辑:龙琦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