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株洲9月9日讯(通讯员 黄怡康)近日,醴陵市首起涉疫情案件一审宣判,四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易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被告人徐某被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蒋甲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蒋乙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醴陵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蒋乙到庭,被告人蒋甲、易某、徐某三人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接受法庭审判。庭审中,当事人身份信息核对、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依次有序展开。
经醴陵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全国多地爆发新冠肺炎传染性疾病,口罩成为紧俏商品,被告人易某、徐某、蒋甲、蒋乙都产生了销售口罩牟利的想法。被告人蒋乙提供约10万元资金与被告人蒋甲一同开车前往湖北购买口罩,被告人蒋甲、蒋乙明知购买的口罩系无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不能起到防护新冠肺炎作用的一次性普通口罩并将该情况告知了被告人易某、徐某。被告人易某与徐某合伙,易某负责联络进货渠道,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信息招揽买家负责销售。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蒋甲、蒋乙在醴陵市工业园汽配城后方的大坪中将从湖北购入的160000只口罩销售给被告人易某、徐某,被告人易某、徐某将160000只口罩单价提高后再销售给其他买家,从中获利。
四被告人共同乘车准备前往被告人蒋甲的住处进行结算,路经醴陵市星海明筑小区,被告人易某下车进行口罩交易,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醴陵市公安局查获,被告人易某所带的四箱口罩被扣押。后经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被扣押的四箱口罩颗粒过滤效率均低于30%,不符合标准要求,经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案发后,被告人蒋甲、蒋乙、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徐某、蒋甲、蒋乙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法规,故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被告人易某、徐某、蒋甲、蒋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黄怡康
编辑:聂千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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