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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口镇原党委书记陈远明一审获刑十三年

红网时刻株洲5月13日讯(通讯员 戴亮)5月9日,由株洲县(渌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远明等人职务犯罪案件在株洲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陈远明因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231万余元,依法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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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远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株洲县征地拆迁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株洲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戴亮

编辑:龙琦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z.rednet.cn/content/2019/05/13/5510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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