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株洲3月12日讯(通讯员 吴倩 左钟敏)“作证?对不起,我对当天的事情不太记得了。”这是近日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盗窃案时一名证人对办案人员的回复。刘某某盗窃案虽然案情简单,但刘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需要该名关键证人的证言。
向证人取证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基本职权,每个知道案情的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因诸多顾虑不愿、不敢作证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也成了司法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为还原事实真相,准确认定量刑情节,面对该名证人的婉言拒绝没有放弃。多次与该证人沟通交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其证言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作用,并详细介绍司法机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让证人在心理上克服作证的担忧,增强对司法机关的信赖感,使其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到证人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最终该证人向办案人员详细述说了案发当时的情况,确保检察机关准确认定事实。
据了解,近年来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对普法宣传高度重视,曾多次举办法治讲座进校园、政法进万家、街道定点法治宣传等活动,用行动去帮助和保护法律知识缺乏的人,真正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从根本上维护了炎陵人民的法律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吴倩 左钟敏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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