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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种"特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主要针对重特大疾病

8月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医保处获悉,即日起,株洲将施行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保障参保患者重特大疾病特殊用药需求,减轻个人费用负担。据悉,此次列入特殊药品的有33种,比2016年实行特殊药品制度之初增加了18种。

市人社局医保处医疗审核科科长宋明波介绍,本次列入的33种“特药”品种,主要是针对不能手术的肾细胞癌、转移性乳腺癌、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等重特大疾病。

“‘特药’费用支付不另行设立起付线。”宋明波介绍,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发生符合规定的“特药”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按照“特药”的医保结算价,纳入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城乡居民医保从城乡居民特殊门诊资金中列支,6万元以内(含6万元)城镇职工按70%、城乡居民按60%支付,6万元以上12万元以内(含12万元)城镇职工按60%、城乡居民按50%支付,超过12万元的“特药”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特药”实际报销金额计入年度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相关要求,我省“特药”制度仍然实行待遇资格备案制、责任医师负责制、协议药店供应。“参保患者可到我市三家特殊药品协议服务药店购买。”宋明波介绍,三家特殊药品协议服务药店分别为国药控股湖南维安大药房有限公司株洲中心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店、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华益润生大药房株洲店。

如果是异地购合规“特药”,需经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2018年1月1日至7月31日,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或药店发生的合规“特药”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待遇追补。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本次通知,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的“达沙替尼(商品名:施达赛)”不再纳入我省“特药”管理范围,但对正在服用该药,或者经其他药物治疗耐药或不耐受、临床专家确认须使用该药的参保患者,2018年度内仍可享受相关医保报销待遇。

【相关链接】特殊药品和保障对象

特殊药品是对治疗重大(罕见)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治疗周期长,适合药店或门诊供应保障,且已通过谈判机制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简称“特药”)。

保障对象是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或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患者(简称“参保患者”)。

来源:株洲日报

作者:刘芳 何芳琴

编辑: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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