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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借据却要不回欠款,怎么回事?催款未留证据

  株洲日报6月16日讯(记者 黎世伟 通讯员 申永波)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攸县新市镇易某就碰到这样一桩烦心事:他在好友刘某担保下,向罗某提供借款1.5万元,后却因易某未在诉讼时效内留下催款证据,导致索不回借款。所幸在法院调解下,罗某终于归还。

  2010年2月,刘某找到易某,称其朋友罗某急需资金请求借钱,并声称愿提供担保。易某爽快地借给罗某1.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月息1分,刘某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了名。

  一年借期到后,易某因不认识罗某也不知其住处,多次向刘某催收,可刘某都劝易某不必担心。直到2014年底,刘某才带着易某找到罗某要求还款,罗某却以易某早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易某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罗某与担保人刘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刘某辩称已过保证期,保证人应免除保证责任;罗某则称易某在借款到期后4年内从未向其催收借款,也已过诉讼时效。

  对于两被告的辩称,易某却不能提供任何向两被告催收过借款的证据,致使其维权遇困。后经承办法官再三做思想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罗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500元,刘某补偿易某2500元,易某自愿放弃其他借款利息。

来源:株洲日报

作者:黎世伟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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