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炎陵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炎政告〔2025〕6号
为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改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4号)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炎陵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衡茶吉铁路—炎陵火车站东侧道路涵洞—经涵洞口道路沿山脚直下—井冈东路—交通运输局沿围栏—康乐大道与创业大道交汇处—康乐大道北段中心线—炎陵路延伸段—碧桂园围栏向西经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南侧围墙、九里晴川三期南侧围墙外新建道路—沿芙蓉学校东北侧围墙外山脚经钻石湾小区南侧山脚—和一公馆东侧沿山脚—国网公司围墙—坎坪路—康乐大道南段—草坪河—老供电公司边界围墙—凌云桥西桥头—井冈西路—汽车西站沿山脚至衡茶吉铁路合围的城市建成区域内。(详细情况见附件)
三、限制燃放区域
(一)炎睦高速炎陵二号隧道口—党校—炎睦高速—创业路交汇处—沿山脚至原城东中学西侧道路—石油公司加油站西侧往吉利村道路—炎陵路延伸段—碧桂园东侧山脚—康乐大道—黄沙垅路路口—沿山脚至和顺家园小区东北侧道路—草坪河—福来喜西侧—沿山脚至华苑生态小区—石玉路沿山脚—湘山公园沿山脚凌云桥西侧—井冈西路—汽车西站沿山脚至炎睦高速炎陵二号隧道口合围的禁止燃放区以外区域。(详细情况见附件)
(二)以上限制燃放区域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元宵等6天,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Ⅲ级及以上响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大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开展空气质量影响评估,评估意见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报公安部门审批后,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烟花爆竹禁燃放管控工作。各乡镇、社区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的具体管控措施。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以及摆摊兜售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2345。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炎陵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炎政告〔2025〕1号)同时废止。
炎陵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1日
来源:红网
作者:炎陵县人民政府
编辑: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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