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月14日讯(通讯员 肖婧)“我人一直在外地,怎么会在炎陵欠了30多万?这无缘无故惹上的官司,还请检察官为我讨个说法啊!”银行卡被无故冻结,30万元债务从天而降,张某某作为一位普通农民,急匆匆来到检察院请求帮助,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他查清一起案件事实,还他公道。
2015年4月3日,张某坚、张某花以扩大经营规模为由向某银行借款30万元,张某坚之母唐某云、张某某则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之后,因张某坚、张某花逾期未偿还借款,该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坚、张某花偿还本息共计328982.73元,唐某云、张某某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既没有签过什么保证合同,也从未收到过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我对这件事完全不知情。”张某某回忆,“我和张某坚就是普通朋友,都好久没联系了。”
2019年8月,张某某因银行卡被冻结才得知案件的存在且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但张某某坚称自己并没有在保证合同上签过字。迷茫且愤怒的张某某怀着一线希望来到炎陵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再审监督。
炎陵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调取全部案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法院的邮寄送达回执中,张某某的签名赫然在列。
“保证合同上的签名字迹和红色手印到底是真是假?只有再次对保证合同上的签名及红色手印作出规范的司法鉴定,才能找出事实真相。”为实现对此案的精准监督,办案检察官决定对张某某在保证合同中签字和捺印,以及邮寄回执中的签收人签名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实保证合同和邮寄回执确实不是由张某某本人所签,捺印也非本人所留。
依据鉴定意见及其他调查核实情况,炎陵县检察院向炎陵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决中张某某对负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
“感谢检察官查清案件事实,还我公道,不然这‘假官司’要我拿30万,我怎么拿的出……”一缕法治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了张某某的心田,张某某诚挚表达对检察官的谢意。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炎陵县检察院督促某银行应严格落实“贷前检查”“贷时检查”“贷后检查”的贷款“三查”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同时,以此案为切口,对该县疑似存在“假担保”问题的案件展开筛查,并依法开展监督。
今后,炎陵检察院将持续深化做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坚决落实好“五号检察建议”,纠正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全力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彰显检察担当。
检察官普法
张某某作为该金融借贷纠纷案中的被告之一,未收到过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八)项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来源:红网
作者:肖婧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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