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购买2万保健品,保健品销售公司送“免费旅游”,下榻酒店后半夜身亡!亲属一纸诉状至湖南株洲法院,保健品销售公司、旅游公司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八旬老人何某辉在销售保健品的株洲市某投商贸公司(简称商贸公司)购买了价值2万余元的保健品,获赠“株洲至吉林、哈尔滨”的旅游。商贸公司与北京某某乐程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简称旅游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旅游公司提供本次旅游服务,旅游参团人数为35人,旅游行程为株洲至吉林、哈尔滨,旅游费用由商贸公司统一支付。
2023年8月1日,何某辉从株洲出发,乘坐8月2日凌晨1点从长沙出发的火车硬卧下铺到长春。因暴雨火车晚点,8月3日晚上才入驻当地某酒店,在到酒店之前也未其他安排行程。
8月4日凌晨4点左右,同住的室友发现何某辉丧失意识,呼之不应,随即拨打120求助。约半小时之后,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生诊断何某辉已无生命迹象,死亡明确诊断需要尸检。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认定何某辉死亡非他杀。
家属认为保健品销售公司明知何某辉系80岁的高龄老人却仍组织其参与远途的旅游活动,则应当对其尽到谨慎注意照顾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而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在旅游过程中保证客户人身、财产安全,二者均应负赔偿义务,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商贸公司及旅游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3万余元。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长,保健市场日益繁荣,不少保健品销售公司通过“买保健品送旅游”等方式,吸引广大老年朋友们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健品销售公司在选择旅游公司时,应仔细审查旅游公司的资质,并尽好注意、提醒义务。
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的经营者,应具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事前应主动了解老人的现实身体状况,并提醒老人携带随身药品;事中根据老年人特殊情况,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并配备随行医护人员,最大程度保障老年人的出行安全。
老年朋友们也应当引以为戒,出外游玩,要选择有资质的旅游公司,并提前做好全面体检,避免和预防意外的发生。
来源:芦淞区人民法院
编辑:曹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