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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红网时刻新闻6月7日讯(通讯员 李杏)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2025年以来,株洲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了全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剁辣椒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2024年12月23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宁正科技有限公司对株洲市渌口区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2024年11月2日批次三色剁辣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三色剁辣椒二氧化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固定书证等方式查实当事人购入的涉案三色剁辣椒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4月13日,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8元的行政处罚。

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醴陵市某糕点厂生产经营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对醴陵市某糕点厂2024年12月5日生产的“某手工蛋糕”进行检验,经检验其中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某手工蛋糕”208盒,销售至株洲芦淞区某商行的售价7.5元/盒,货值金额1556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即采取了召回措施,但经销商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19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8元,并处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6日,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乡里剁辣椒”和“精制剁辣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精制剁辣椒(酱腌菜)”190瓶,销售180瓶;生产“乡里剁辣椒(酱腌菜)”210瓶,销售200瓶。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811元。当事人成立于1998年10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彭某,于2022年8月1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又于2023年5月24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全。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未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违法行为,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1元,没收“精制剁辣椒”180瓶、“乡里剁辣椒”200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李杏

编辑:苏莉雅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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