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市法院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工作需要,本次拟公开选任30名听证员进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员库。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年满23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司法听证事业;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工作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6. 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 特邀监督员、人民调解员;
3. 具备从事律师、公司法务、国土资源、建设工程、金融会计、司法鉴定、环境保护、医学病理、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心理咨询、新闻媒体、院校教师、房地产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员;
4.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5.具有较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的基层群众代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 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 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或开除留用的;
4.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执业证书的;
5.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 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行为的。
三、听证员职责和权益
(一)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听证条件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二)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三)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相关费用,由本院参照人民陪审员的补助标准予以保障。
四、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为5年,并向社会公开。
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宜担任听证员、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照规定程序出库。需要补充的,按照规定及时补充。
五、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1. 单位推荐。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均可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单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 个人报名。符合条件的个人,可自愿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名。
3. 报名采取邮寄或者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① 邮寄报名材料的,邮寄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38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信访办公室,收件人:汪艳飞,电话:28109076;
② 现场报名的,可携带报名资料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信访办公室(审判楼407)报名,联系人:汪艳飞,电话:28109076;
(三)报名材料
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经签名(盖章)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推荐表)》(表格附后);
2. 近期2寸彩色蓝底证件照2张及电子版;
3.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
六、选任程序
(一)资格审查及考察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经历、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确定初步人选;对初步人选的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听证员候选人;提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拟任听证员。
(二)拟任与公示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及异议受理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三)聘任与颁证
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员聘任决定,颁发聘书,选聘名单向社会公布。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0日
来源:株洲法院网
编辑:曹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