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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交警部门曝光四例农村警示案例

红网时刻新闻4月30日讯(通讯员 龙百惠 张人允)为加强对农村地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及警示曝光,株洲公安交警整理了多起农村地区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作为警示,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文明出行,平安回家。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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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07日,董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国道106从攸县驶往茶陵,行驶至106国道1855KM+100M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与相对方向谭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董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线、且未注意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株洲公安交警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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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杨某驾驶小型客车以53km/h的时速行驶至芦淞区白关镇团山小学路段,遇对向车道马路边的行人跑步横过马路,双方在马路中间位置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车驾驶员杨某因超速行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因未确保安全跑步横过马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株洲公安交警提醒:通过农村道路时要降低车速,以防村民突然闯入马路。如发现有村民横穿公路时,要提前减速,不与其抢道。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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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田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曹某(未戴安全头盔),沿渌口区X018县道往老洲坪乡政府方向行驶至省道207线路口路段时(此方向设有交叉路口和停车让行标志牌),与沿省道207线由北往南行驶的郭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郭某、曹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按照指示标志指示停车让行,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郭某驾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行驶,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曹某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故其承担本次事故中自身损伤的次要责任。

株洲公安交警提醒:行经农村路口时应当提前减速,并仔细观察路口交通状况,时刻牢记“一慢二看三通过”即减速慢行,在必要时可停车瞭望,同时要鸣笛示意,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有交通让行标志的路口,要按照让行标志让行。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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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刘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天元区雷潭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雷打石镇伞铺卫生院门口路段,超越同向行驶在其前方的谭某驾驶的电动车时,因未保留充足的安全距离,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谭某平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超车,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株洲公安交警提醒: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来源:红网

作者:龙百惠 张人允

编辑:龙琦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z.rednet.cn/content/646848/74/13859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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