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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检察:非法狩猎不能干 “刑事+民事”双重处罚

红网时刻新闻7月24日讯(通讯员 刘依 周楷轩)7月22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收到龙某某等人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我一直都有狩猎的爱好,所以空闲的时候会叫人跟我一起去打猎……”2023年3月至7月,龙某某伙同陈某某、张某某二人驾车至陈某某炎陵县老家打猎,运用自制猎枪射击猎物,前后四次狩猎共猎获一只100斤左右的野猪、一只30斤左右的野猪和一只十余斤的麂子,打到的猎物基本归于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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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现场。

2024年1月,石峰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在审查案卷事实证据及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后,经鉴定,被狩猎的小麂为“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龙某某等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检察机关以非法狩猎罪追究龙某某刑事责任。

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龙某某等三人对非法狩猎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中相关规定,判令三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同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被告龙某某等人就赔偿金额及责任等细节反复沟通,并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石峰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进行公告。

为达到最大化修复被破坏的野生动物资源的目的,检察机关探索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两名共同侵权行为人陈某某、张某某纳入刑附民被告,该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成为株洲市该类刑附民案件首例调解成功的案例。

2022年以来,石峰区检察院认真贯彻“四大检察”融合履职理念,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的办案模式,依法严惩涉生态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10件,与行政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打击、生态修复、法治宣传上同向发力,为守护生态之美注入司法力量。

检察官提醒:“三有”保护动物包括1924种陆生野生动物,常见的麻雀、青蛙、壁虎、野兔等都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将面临法律的惩处。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自觉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抵制滥食野生动物的不文明行为,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志愿军。

来源:红网

作者:刘依 周楷轩

编辑:龙琦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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