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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检察:巡回法庭进乡村 检察普法入民心

红网时刻新闻7月19日讯(通讯员 陈鑫)7月18日,一起非法狩猎案在炎陵县沔渡镇中洞村公开审理,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当地村干部及部分村民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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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庭。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就案件的定性、量刑进行了充分的阐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伤害到整个生态链……我们在此呼吁,大家一起来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共护生物多样性。”针对农村地区群众对保护野生动物等相关法律认识不足的情况,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检察官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向被告人及旁听群众进行了释法说理,引导大家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爱护野生动物。同时呼吁群众,如发现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积极主动检举线索。

庭审结束后,检察干警向在场群众发放普法宣传材料,向村民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同时对反诈防骗、“利剑护蕾·雷霆行动”等法治宣传重点工作进行了普法宣传,有效增强了群众法治意识。

下一步,炎陵县检察院将持续结合检察职能,聚焦重点任务,创新丰富法治宣传方式,持续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真正把“法”送进群众的心坎上,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蔚然成风。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陈鑫

编辑:龙琦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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