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株洲城管曝光一批建筑垃圾及渣余土清运处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红网时刻新闻6月3日讯(通讯员 易璐)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全流程监管,持续加大城管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6月3日,株洲市石峰区城管局发布5起建筑垃圾及渣余土清运处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渣土运输“未密闭”

2024年3月29日16时许,石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大道,发现当事人吴某某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尘土飞扬,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责令当事人吴某某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的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垃圾清运“滴洒漏”

2024年4月22日02时许,石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株洲市石峰区云霞大道,发现湖南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大量建筑垃圾,造成路面严重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置,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并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涉事公司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6日9时许,石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时,发现株洲市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遗撒生活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处罚。对涉事公司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经许可“私处置”

2024年5月6日01时许,石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株洲市石峰区云龙大道时,发现当事人聂某某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其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并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当事人聂某某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装修垃圾“随意倒”

2024年5月16日0时许,石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大道时,发现当事人余某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余某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9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进出工地“不冲洗”

2024年5月22日17时许,石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株洲市石峰区果园路,发现株洲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车辆出工地未清洗,带泥上路,大面积污染社会公共道路,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并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涉事公司的车辆出工地未清洗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处置建筑垃圾。欢迎广大市民对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及渣土车辆不符合规定运输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731-22999850),共同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

来源:红网

作者:易璐

编辑:龙琦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zz.rednet.cn/content/646840/95/13965892.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重要新闻
  • 时政
  • 社会
  • 民生
  • 部门·株洲
  • 区县(市)
  • 教育
  • 医卫
  • 乡村振兴
  • 财经
  • 房产
  • 红观株洲
  • 图片
  • 视听
  • H5
  • 活动
  • 公示公告
  • 问政株洲
  • 红网论坛
  • 记者文集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株洲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