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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出台10条措施培育激励工匠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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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12月8日讯(记者 聂千川 通讯员 陈建智)12月8日,记者从株洲市总工会获悉,由株洲市委人才办、市总工会牵头制定的《株洲市培育激励“株洲工匠”10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于近日出台,全面加强新时代株洲工匠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全方位营造产业工人有地位、工匠人才受尊崇的社会氛围。

《措施》明确每年对技能人才开展一次“株洲工匠”审核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株洲工匠年度人物”评选活动,每次评选“株洲工匠年度人物”10名。认定为“株洲工匠”和评选为“株洲工匠年度人物”的颁发证书,择优推荐参加“湖湘工匠”“大国工匠”评选。

其中“大国工匠”纳入B类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湖湘工匠年度人物”纳入D类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株洲工匠年度人物”纳入E类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鼓励企业积极引进株洲市先进制造业等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的工匠人才,对于市外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选手等其他符合条件的工匠人才,可按程序申报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并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对象范畴,享受相应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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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还明确了技能竞赛激励机制。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给予选手所在单位10万元竞赛选手培训补助,奖励资金按1:1的比例分两年拨付。

在提升工匠人才社会待遇方面,《措施》明确“株洲工匠”可享受教育优待、健康医疗保障、公积金优待、落户优待、交通文旅优待等。

值得注意的是,“株洲工匠”在株洲市域范围内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受相关政策;退休、工作调动离开本市的,保留荣誉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养老政策除外)。建立“株洲工匠”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如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相关荣誉及证书,并取消相应待遇。本政策措施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相关链接】"株洲工匠”认定对象范围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经株洲市委人才办、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共同审核,可认定为“株洲工匠”。

1. 《关于优化人才政策体系推动株洲市高质量发展的30条措施》中纳入高层次人才管理范畴的技能人才。

2. 被评为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中的生产、研发一线人员及车间主任以下的技能人才。

3. 参加株洲市(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获得金牌的选手(非在校学生),株洲市“技能天下”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的选手,长株潭“融城杯”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在湖南省总工会或湖南省人社厅联合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主办的省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团体赛选手)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在全国总工会或人社部联合相关部委、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团体赛选手)中获得前十名的选手。

4. 获评市级(含)及以上“技术能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或同等级别荣誉称号的技能人才。

来源:红网

作者:聂千川 陈建智

编辑:任欣蓓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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