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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庭审现场 当事人被训诫

红网时刻新闻3月17日讯(通讯员 陈璧君 张天亮)“张队长,我们这里有一位当事人用微型摄像头偷拍庭审现场,并且情绪比较激动,请法警队协助处理。”3月15日中午11点45分,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法警队队长张毅的手机里传来一位法官助理焦急的话语声。

原来,此时渌口法院综合审判庭正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张某安携带一个拇指大的微型摄像头混进了庭审现场,并在开庭过程中把摄像头别在包上面,对庭审现场进行秘密拍摄,被法官发现后,情绪激动不肯交出摄像头。法警队接到警令后迅速行动,派出四名法警火速赶往审判庭对当事人进行控制,并带到审判庭外调解室谈话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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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安被训诫。

当事人不服,辩驳称,既然庭审是公开的,自己为什么不可以录像?法警告知其法律对未经允许不可进行庭审录音录像有明确规定,且书记员庭前已宣读法庭纪律,对此进行了强调,被告此举属明知故犯。法警当场要求当事人将相关内容全部删除,并对偷拍设备进行扣押。最终法院决定对张某安故意偷拍庭审视频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张某安表示认识到了错误,接受处罚,并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不会再犯。

法院庭审直接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庄严和神圣,每个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应当尊重国家司法活动的严肃性,维护司法权威。渌口法院法警大队依法严格履职,对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人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体现了司法警察有效引导诉讼参与人规范诉讼行为,保障庭审有序进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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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庭审录音录像,法律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

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陈璧君 张天亮

编辑:龙琦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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