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2月10日讯(通讯员 刘哲林)平安喜乐,健康成长,这是所有家长对自己孩子最普遍的期盼。可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安全意识弱,又生性活泼好动,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旦意外来临,责任究竟谁来承担呢?
小陈系株洲某学校学生。2021年10月20日,小陈在学校洗澡堂洗完澡后出来,由于走道湿滑,致其不慎摔倒,造成上前牙折断,经诊断为+1冠根折裂。学校垫付医疗费2363.92元。后经鉴定,待小陈成年后需进行+1牙治疗修复,每次约4600元,15年左右更换一次。学校垫付鉴定费724元。
事情发生后,小陈家长认为按人均寿命77.3岁计算,小陈后续还需进行5次牙齿治疗,遂要求学校一次性赔偿后续治疗费,但多次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诉至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陈由于走道湿滑,洗完澡后不慎摔倒致伤,学校作为管理者未尽到相关管理、保护义务,应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小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与其年龄相一致的认知和行为能力,在地面湿滑的走道行动时本应尽量小心、谨慎,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小陈应对其损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案情,对于小陈的损失应由学校承担70%的责任,小陈本人承担30%的责任为宜。小陈因伤产生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经核实票据为2363.92元;2、牙齿后续治疗费。原告小陈主张按人均寿命77.3岁计算,共需后续治疗5次。法院认为因小陈目前年仅10岁,今后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先支持1次后续治疗费用较为适宜,即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用4600元,对于之后的费用,由原告另行起诉主张;3、鉴定费。经核实鉴定费票据为724元,本院予以认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小陈各项损失共5381.54元,扣除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363.92元、鉴定费724元,仍需支付原告小陈2293.62元。
小陈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关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就学校而言,除了承担教书育人的责任外,在一定程度上还承担着保护学生安全的管理责任,包括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加强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建立防止伤害事故责任制等。
就家长而言,“把孩子送进学校,并不意味着家长可以高枕无忧。”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是对孩子的教育,因此,父母应当尽全力让孩子从情感上、认知上了解到在日常的学习及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其不应当去做的事情,避免孩子出现伤害自己及侵害他人的行为。
就社会而言,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大力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形成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只有通过学校、家长以及社会多方的通力合作,才能给孩子们平安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来源:红网
作者:刘哲林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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