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6月7日讯(通讯员 鹿卓)6月6日,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电话,说被执行人廖某名下的一辆车停在某中学处。执行法官火速出发,前往扣押车辆。
汪某配合法院扣押工作。
正当执行法官找到车辆、准备扣押时,案外人汪某突然出现并阻拦执行法官扣车,声称自己才是车主,法院没有权力扣押。经进一步交涉,执行法官了解到,该车辆是由汪某出资购买并实际使用的,却登记在被执行人廖某名下。
于是,执行法官向汪某释法明理,因廖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该车辆属于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建议汪某通过正当的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汪某决定听取执行法官的建议,并积极配合法院的扣押工作。
法官提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切勿将自己的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红网
作者:鹿卓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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