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2月14日讯(通讯员 崔林)在深入开展的“利剑行动”中,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查获一起露天堆放原料且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案件。
11月3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对茶陵县鑫某绿色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页岩渣土、煤矸石等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有效防扬尘措施。该公司未对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该公司厂棚围挡建设不规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可明显可感受到厂内的扬尘污染、道路灰尘堆积,通过对企业进行教育,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了其在环保方面的不足之处,随即会加强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该案警示广大生产型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扛起自身应尽的环保责任,加强厂内现场管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来源:红网
作者:崔林
编辑:曹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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