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24日讯(通讯员 班驭晟)4月22日,湖南省知识产权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2025年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由株洲中院审理的葫芦时刻系列美术作品案入选。
基本案情
天津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案涉“葫芦时刻”系列美术作品的设计由案外人初创于2017年10月,并在创作完成后当月将案涉系列作品全部著作权转让。该美术作品图样将葫芦的外形高度简化成两个重合的圆形来适合新媒体传播特点;中间的重合的三角形来源于沙漏的灵感,体现时间、时刻这个概念。株洲某计算机公司是案涉某广告素材网站的ICP备案主办单位以及某软件著作权人。该网站主要是专注于移动营销策略分析的平台,通过大数据收集技术无差别地收集各社媒平台公开的广告内容素材建立数据库,为用户提供广告数据分析服务。用户向案涉某广告素材网站付费开通会员后可以使用广告素材分析,付费用户可以对网站陈列的素材进行批量下载。天津某科技公司委托的案外人网络巡查发现案涉某广告素材网站上出现了案涉“葫芦时刻”系列美术作品,向株洲某计算机公司电子邮箱发送了侵权提示函,株洲某计算机公司未作出回应,天津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株洲中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本案中,案涉美术作品“葫芦时刻”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中具备吉祥元素的葫芦图案与具备时间意义的沙漏图形进行了组合,在创意、构图、图形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本院认定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案涉某广告素材网站用户下载包含案涉“葫芦时刻”美术作品的整体广告素材目的是为了将素材里面包含的“葫芦时刻”美术作品本身单独作为广告素材再行使用,并非是为了整体使用或将案涉“葫芦时刻”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性使用,不至于让公众误以为用户与原告畅读公司之间形成了某种特定联系。故侵权人实施的只是侵犯案涉“葫芦时刻”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判决株洲某计算机公司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利用公共元素进行的创作中,如何确定独创性一直存在争议。一般而言,通用表达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他人可以自由利用这些元素进行创作。而本案中,案涉美术作品虽然是多个公共元素的组合,但组合后的“葫芦时刻”形象体现了作者对公共元素的取舍、选择和设计,体现了作者的独特审美,属于独创性表达,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裁判明确认定仅对公共领域元素进行了组合的图案,在体现出作者独创性的基础上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来保护,为司法实践中判定该类作品独创性提供了审查参照,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来源:红网
作者:班驭晟
编辑:曹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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