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场调解。
红网时刻12月10日讯(通讯员 李娇)最近,张先生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他与两位合伙人签订中介加盟合同协议后于2020年10月成立某房屋中介公司,现正常运转。但由于当时签订加盟合同时对权利与义务约定不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分歧,遭遇到合伙人消极怠工和私自找电视台记者出面等方法来终止合同,并要求支取后期几个月的利润。张先生表示不同意并要求合伙人通过起诉法院来判决,其中一位合伙人诉求没得到解决也不愿上诉遂扬言要采取上访等非常规手段来达成目的。眼看矛盾纠纷扩大化,天元区司法局法帮帮工作室接到社区申请后前来调解。
12月7日上午,三人来到社区调解室坐下来接受调解,两位合伙人认为张某某违约在先,有所谓的“违规”操作行为,担心日后“惹火上身”。且认为剩余利润张某某占有,不及时分配。加盟店铺分担费用过多,如果继续合作,二人已无力支付店铺租金及各项费用,希望解除合同;而张先生则强调晏与吴两人违约在先,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在上班时间干其他事情。由于他俩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公司在经济上和声誉上造成较大损失,要求按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且提前解除合同要按合同赔偿损失,承担三万元罚金。
调解中,调解员告之双方,根据《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合同本身多处不规范,权利义务不对等,真要打起官司,费时费力且不一定有胜算。随后,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对双方进行劝导,希望双方冷静,互相谅解。明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都存有过错,希望双方各退一步共同协商解决问题。最终,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未分配的利润两位合伙人各得1800元,剩余部分归张某某所有;投资的办公用品,根椐双方实用实惠的原则,给予适当的分配。至此,该矛盾纠纷终于得到合理解决。
调解员指出,所谓合同义务主要基于合同当事人约定而产生义务内容,它是合同内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合同内容中确定了权利和义务人两大当事人角色,属于一种约定性义务,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应,原则上要按照合同诚信履行。且许多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没有多大意义。违约要承担责任是双方意思自治,如没有约定违约及承担违约责任,则达不到通过合同约束双方行为的目的,这样的约定也就形同虚设。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好双方权利和义务,设置好违约条款以及发生违约时的条款,以及发生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排除好后顾之忧。如果发现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显失公平等情况可撤销情形,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来源:红网
作者:李娇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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