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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法院:野生动物要保护 非法狩猎必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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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现场。

红网时刻11月5日讯(通讯员 谭泽飞)11月3日,炎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要求被告黄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77437.55元,通过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2年,被告人黄某某在郴州安仁县市场上一个摆地摊处以2000多元的价格购买65条疑似水鹿的腿骨存放于自家冰柜预用来泡酒喝。后经司法鉴定为2条中华鬣羚,63条为水鹿,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猎捕总价值为1737.35元。后又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在禁猎区猎捕水鹿、岩羊、猕猴各1只,后经鉴定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9月份,黄某某未办理狩猎证,于禁猎期在属于禁猎区的十都镇瓜寮村“细坑子”山场使用报警器、捕兽夹和绳索套组合安装的方式狩猎野猪一头,将其捕杀后带回家中食用。后经鉴定该野猪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且,在2013年期间,黄某某请求他人帮其制造猎枪,后又经他人切割并焊接组装成一支枪支,后经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科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炎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捕猎、杀害、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炎陵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该起案件,以铿锵法槌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宣战,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也对遏制此类违法犯罪事件以及提高全民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来源:红网

作者:谭泽飞

编辑:龙琦

本文为株洲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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