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红网时刻4月27日讯(记者 聂千川 通讯员 姜馨)4月27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7月1日起,《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届时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特定的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政策。
“《办法》满足了广大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公积金的需求和期盼。”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秀娟介绍,《办法》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且满足条件(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连续缴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年以上。)的,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株洲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比例统一为10%;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同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较大。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态发生变化的问题,《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且申请贷款后不得降低月缴存额;满足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条件,且必须办理按月对冲还贷,贷款还款账户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一致;其他贷款条件须符合《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申请贷款。
贷款额度则是按受理贷款申请时点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夫妻双方可合并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
来源:红网
作者:聂 千川 姜馨
编辑:聂千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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