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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检法两院举行首次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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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现场。

红网时刻株洲11月24日讯(通讯员 尹志红)“电打鱼是违法犯罪行为,既破坏了渔业资源,又损害了生态环境,是不应该的,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被告人段某军惭愧地说道。

11月23日上午,炎陵县人民检察院、炎陵县人民法院、炎陵县农业农村局在县城草坪水域举行首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活动中,被告人段某军、王某夫、段某平将自己所购买的共计2326尾鱼苗投放到草坪河中,以修复该水域渔业生态。

此前,炎陵县法院集中开庭审理了该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至14日期间, 段某军等三人无视法律和渔业管理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先后采用电捕手段捕鱼,共捕得渔获物529条,不仅对鱼类及水生生物造成了伤害,还破坏了炎陵县域水生态资源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三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办案检察官认为,三人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办案检察官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意见,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要求段某军等三人以在电捕鱼水域放流鱼苗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县法院支持,法院当庭对段某军等人分别判处拘役、罚金等刑罚,并判令三人在县城草坪河水域增殖放流鱼苗共计2326尾。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彰显了炎陵县司法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也是县人民检察院将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

来源:红网

作者:尹志红

编辑: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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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s://zz.rednet.cn/content/2020/11/24/8632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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