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株洲9月7日讯(通讯员 申慧婷)7月6日,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市内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医学检验中心(检验科)”台面上放有名为“沙眼衣原体抗原检测试剂盒裂解液A”和“沙眼衣原体抗原检测试剂盒裂解液B”的过期检测试剂。经过调查核实,该医院使用过期沙眼衣原体抗原检测试剂开展检测。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对该医院作出警告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
在此,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医疗机构以本案为鉴,加强对包括检测试剂在内的医疗器械的管理,不让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来源:红网
作者:申慧婷
编辑:曹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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