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株洲12月6日讯(记者 苏莉雅 通讯员 肖利花)12月5日,记者从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11月全市12315投诉举报机构共接收信息5431件,全年累计接收信息总量为54013件。11月咨询4486件,投诉751件,举报194件,分别占总量82.6%、13.83%和3.57%。投诉举报办结686件,按期办结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56万元。
“双11”网络集中促销,造成网络消费投诉举报高发,本月接收涉及“双11”网络消费投诉举报共112件,占投诉举报总量11.85%。投诉举报内容主要问题为售后服务不到位、促销广告宣传不明了、部分商品质量不给力、快递物流配送不及时。
【典型案例】
案例1:订购羊奶粉不按时送货案
10月29日,魏先生来电反映10月26日在某食品专卖店订购了羊奶粉,货款6000元,当时约定三天内送货,但直到投诉之日也未送货,和商家沟通,要求退款被拒,商家只是写了一张欠货的欠条,请求维权。
芦淞区市场监管局贺家土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投诉人26日订货当日已交付全款6000元,投诉人多次要求商家送货,商家以无货为由一直未送货。11月1日贺家土所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调解,投诉人提供了付款凭证和商家书写的欠货条一张,商家不承认曾承诺三日内送货,并称一直在积极筹货中,但由于物流问题导致货物仍未到,希望投诉人能再等一段时间。贺家土所调解人员指出投诉人已交全额货款,及时按约定提供货物是被诉方的义务,被诉方已经违约,应当全额退还货款。最终商家同意全额退款,11月4日回访中投诉人表示已收到全额退款并对调解表示满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投诉人已预先支付全部货款,被诉方未按约定提供货物,直至投诉调解之日仍无法提供货物,投诉人要求全额退还货款应当予以支持,因预付款时间短,利息可忽略不计。
案例2:购买到过期辣条获赔案
11月19日,彭先生来电反映11月18日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包辣条,回到家发现包装上所示保质期已过期,请求维权。
天元区市场监管局嵩山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投诉人于11月18日晚20:00左右在被诉方购买一包卫龙牌辣条,价格4.5元,该辣条外包装所印保质期为2019年11月16日,在购买之日前已过保质期。11月20日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其他过期未下架食品,被诉方称因工作人员清理货架时疏忽导致遗漏一包到期未下架辣条,嵩山所执法人员要求被诉方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对投诉人予以赔偿,通过协商,最终被诉方退还货款、赔偿500元并予以交通费等补偿共计800元。回访投诉人表示满意。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本案中,被诉方提供的辣条已经超过保质期,虽称是工作人员失误但无证据证明,“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来源: 红网
作者:苏莉雅 肖利花
编辑:苏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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